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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县人民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
  第四十一条 参加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人员非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须向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会议。会议期间,不得迟到,不得中途退场,发言不得离开会议主题。涉及保密内容的会议,必须执行保密规定和纪律。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遵循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云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云政发〔2007〕178号)等有关规定,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呈批,重大事项的公文须报送县长审批。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退回报文单位。
  除县人民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乡镇和部门上报的文件,原则上不得直接报送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文件,涉及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审批的,应先报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协调后确需上报的,再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除重大灾情、突发事件、重要案情等特殊紧急情况外,县人民政府不受理村(居)委会的越级来文,确需报送的,应先征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转报县人民政府。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
  第四十四条 县委与县人民政府联合发文,须由县长会签;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以及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法规草案,人事任免文件,由县长签发。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重大事项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会签后,由县长签发,一般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公文内容涉及县人民政府其他分管领导分管工作的,送相关政府领导审核后,由县长签发。属县人民政府授权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重大事项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会签后,由县长签发,一般事项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会签后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发。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部门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讲求实效和效率。在办理中,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时,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交县人民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由证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县长助理负责进行协调或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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