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或受政府党组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和通报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分析和研究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讨论政府所属部门的干部任免事项。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根据需要择时召开。
第三十四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与议题有关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讨论和通过县人民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讨论和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县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和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委托的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项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议题计划一般应视情况提前3天以上报告县长批准。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凡属副县长或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提交县人民政府会议讨论。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或受县长委托主持召开会议的常务副县长签发。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报经县长同意后,由主持会议的副县长、县长助理签发。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在一年内原则上只召开一次全县系统工作会议。拟召开全县系统工作会议的部门,要提前5天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经费来源等)报送县政府办公室;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应当提前3天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呈送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
第三十八条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需请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须报县长批准;需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须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经县长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自行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请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参加。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