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督查制度,坚持和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一级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大群众来信。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人民政府调研员、副调研员,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县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组成。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委、县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定事项;决定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和通过其他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通报全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及重要工作情况。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含半年全县经济运行分析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县人民政府直属单位、办事机构负责人和有关单位领导列席;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的领导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参会。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及县人武部部长和县监察局局长列席。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县人民政府调研员、副调研员、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或审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审议确定需向州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和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讨论和通过需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或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讨论制定县人民政府的工作计划和重大体制改革、重点项目建设安排等事项。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可根据需要增加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