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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认真研究、咨询、论证、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立法程序和权限,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议案,制定、修改和废止政府规章,确保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第二十一条 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二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方案、制定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方针政策,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屏边县实际,加强调研和论证,增强可操作性;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好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互衔接工作,提高其权威性。
  第二十三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工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认真组织执法评议考核、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通过网站、报刊、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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