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副县长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处理与其他县市之间的事务。副县长既要按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工作中不越权、不推诿,又要定期不定期向县长汇报分管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安排意见。工作中遇到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须向县长报告,以便统一研究解决,否则,谁造成的后果谁自行承担。分管工作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范围的,应相互通气,达成共识。
第十条 县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促进经济增长,积极增加就业,保持物价相对稳定,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法规、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