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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屏边苗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了十四届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班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屏边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参照《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在中共屏边县委的领导下,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自觉接受县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县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并主持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 县长出省、出国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事后向县长汇报有关工作处理情况。
  第八条 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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