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来人员到县政府办办事或来电咨询,工作人员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倾听,耐心解答,首问责任人应文明礼貌、主动热情,使用规范文明用语,不得冷落待人,做到“一张笑脸迎人、一把椅子让人、一杯开水敬人、一句好话暖人、一颗诚心感人”。
二、外来人员需办理或咨询的事项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内,符合政策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及时办理,手续不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如何补全,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应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外来人员需办理或咨询的事项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办事人到有关股室或领导办理,职责股室无人或领导不在时,应告知办事职责股室或领导何时到办公室,并询问办事人是否需要转告或请改日再来;外来人员需办理或咨询的事项属于其它部门或单位的,应告知办事人到何部门办理。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制度
一、县政府办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和滥用职权的现象发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给予告诫处理:
(一)对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县政府办的重要工作部署不认真组织落实,贻误工作的;
(二)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三)作风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利用职权与不法分子相勾结,参与非法活动的;
(五)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二、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被告诫两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一年内被告诫三次以上(含三次)的,除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外,县政府办公室将按干管权限向有关部门建议调整其工作岗位。
三、县政府办工作人员对因工作失职,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极其恶劣影响,以及对重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将按党纪国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一、密切联系干部职工的思想实际,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机关干部职工,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二、按照上级纪委的统一部署,搞好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以求真务实的精神,以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注重效果的方式方法对干部职工进行廉洁勤政教育,增强干部职工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三、加强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认真落实领导班子理论学习制度,帮助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和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开拓创新,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为民多办事、办好事、办实事。
第二十七条 严肃党的纪律
一、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党员和领导干部要遵守《党章》规定,做到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政令畅通,做到令行禁止,正确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严肃党的组织纪律。党员和领导干部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四个服从”,决不允许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在干部人事问题上,要严格按程序办事,不搞封官许愿,任人唯亲。
三、严肃经济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廉政建设五项制度,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在资金、贷款、项目、土地的审批过程中为自己的亲友谋取私利;不准向下属单位索要钱物、违规报销、私借公车;不准设“小金库”;不准违规占房;不准违反规定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参与用公费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等。
第二十八条 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坚持每一年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根据上级确定的民主生活会主题,按照上级要求和召开民主生活会的程序,认真组织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搞好干部述职述廉、认真对照检查和自查自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促进廉洁勤政。
第二十九条 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根据县纪委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