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性接待要认真做好会务、材料、住宿准备,落实调研考察地点、路线,做好情况汇报、交流和安全保卫、宣传报道等工作;事务性接待,要根据接待对象的要求,安排好各项活动,切实帮助解决工作要求。
四、严格接待审批程序和接待标准。凡需县政府办公室接待的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同意,凡未经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同意的,一律不予报销接待费。接待签单时应明确注明谁同意、接待谁等事项。
五、县政府办公室在接待工作中,要积极主动、热情周到、厉行节约、严谨细致、态度谦虚、区分对象、礼貌待客,主动加强同各方面的联系,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对领导和来宾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应认真听取和及时处理,并加强请示汇报。通过接待,改进工作,争取支持,虚心学习,取长补短,宣传屏边,树立屏边良好形象。
第十六条 值班工作制度
一、办公室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实行交接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春节”、“五一”、“十一”法定假日实行领导带班。
二、做好县人民政府机关大院的安全保卫工作。指挥外来车辆有序停放,禁止非公务车辆在政府机关大院停放。
三、对各地、各部门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社会动态、紧急灾情以及其它重要紧急情况,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准确地报告有关领导,根据领导的指示或按有关规定,协助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 考勤制度
一、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考勤工作由办公室主任负责检查和督促落实,由各股室负责人具体负责股室内的考勤。
二、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各股室要严格考勤,考勤结果作为年终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工作人员因事因病需请假的,须提出请假条报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批。
四、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和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凡无故违反工作纪律,造成影响极坏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办公室内部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惩罚;违反党纪政纪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车辆管理
一、除保障县人民政府领导工作用车外,保留相应的机动车辆作为政府挂职领导同志和办公室工作用车。
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工作用车所有费用由副县长承担,机动车辆费用分别由县人民政府用车领导和办公室承担。
三、县人民政府领导需用车时,由领导直接派车。机动车需办公室分管领导派车后方可行驶。
四、出车在外,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场地或危险地段停车。驾驶员离开车时,要注意周围安全环境,采取措施,防止车辆被盗。出车归来时,车辆应停放于车库。
五、车辆保养坚持勤检查,做到机油、汽油、刹车油、冷却液备齐;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喇叭、灯光完好;确保车辆处于安全、可靠的良好状态。
六、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工作用车修理由副县长批准,并由副县长承担修理费。机动车修理由驾驶员填写报修单,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和主任审定后方可修理,否则,费用由驾驶员自理。出差途中修车或购买零部件,须经随车领导或随同人员在发票(收据)上签字后方能报销。
七、机动车在屏边城区实行开单定点加油,由办公室分管领导从严控制,长途加油凭正式发票须随车领导或随车人员签字证实,经分管副主任或主任审签后到财务室报销。
八、车辆驾驶员要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感,积极参与各项交通安全活动,时刻警钟长鸣,把交通安全放在第一位。发生交通事故时,应主动救助伤员,维护好现场,尽快与政府办领导取得联系,以作处理。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违反交通法规或发生事故,由驾驶员负责全部经济损失,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无照驾驶的。
(二)有照驾驶但属驾驶员操作不当发生车祸的。
(三)未经许可将车借于他人学车或使用的。
(四)违反交通规则,被处罚的罚款。
(五)未经许可,私自修车所产生的修理费用。
(六)未经许可,私自加油所产生的油料费用。
(七)饮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
(八)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
十、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的同时,并按事故性质经主任会议研究,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