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自行抄录。
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的,凭有关证明免收费用。
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可以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监察机关、政府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
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和联系,有效实行政务公开,扩大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为我县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的主动、及时、准确、权威。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举行。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的重大决定、重大决策部署、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
(二)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三)政府的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四)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
(五)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举行新闻发布会: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发布的事项可能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的政府信息新闻发布会统一归县政府新闻办公室管理、审查并监督发布。
第七条 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新闻发布会,其发布人、发布内容、时间、地点、邀请的新闻单位等相关材料要提交县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查。县政府新闻办公室于发布会的前5天提出意见,经分管的县政府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并由相关信息发布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确定1至2名新闻发言人(其中必须有1名是本部门负责同志)。新闻发言人由熟悉本系统、本部门情况,具有较高理论政策水平和较强表达沟通能力的同志担任。
一般情况下,政府信息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发布,必要时也可邀请县、乡领导或有关方面负责人发布。
第九条 政府信息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工作包括确定到会新闻单位、协调安排记者现场或会后采访、追踪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的反应等,由发布单位负责组织,政府新闻办公室协调配合。
第十条 政府信息新闻发布会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同时,严格遵守《保密法》,切实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所发布的内容必须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对内容涉密或涉及国家安全又必须对外发布的,须经保密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审核同意。
举办政府信息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举办者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重新报批。
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及时公开,让公众尽快知晓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情况,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乡镇、各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在信息形成后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