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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2011)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6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加强对地区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86号)精神,经行署研究,决定于2011年年底前完成对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行政执法单位有效期已满的行政执法证件审核换发工作。现将有关换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县(市)各有关部门、各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由地区行署法制办公室核发,并由领证机关将持证人员名册报送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机构备案。
  二、地区各有关部门、各执法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规章授权的组织)于2011年8月30日前向地区行署法制办公室提出申领报告;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执法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规章授权的组织)于2011年8月30日前经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向地区行署法制办公室提出申领报告。各部门(单位)在提交申领报告时,应同时提交本部门、本单位的“三定”方案,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申领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人员名册(含电子版)。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由其上层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核发。由领证部门将持证人员名册报地区行署法制办公室备案(含电子版)。
  四、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继续使用行政执法证件,并由领证部门将行政执法证件样本以及本机关持证人员名册,报地区行署法制办公室备案(含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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