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对经过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对“4050”就业困难人员,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不受3年的限制,最长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对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从事家庭服务业实现就业的按每人2000-3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社区就业援助金补贴。
第十九条 已经挂牌的3所劳动预备制学校,应加强与地区各学校的联系,切实组织好生源。要将培养技能兴趣和少数民族学生汉语言能力作为重点内容,合理设置专业及课程。对进入劳动预备制学校学习的学生,给予每人每年1500元的培训补贴,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从2011年起,地区每年从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提取200万元,建立地区创业补助及创业成功奖励基金,专门对创业成功及创业带动就业的典型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必须在2011年9月底前成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配齐工作人员,为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等创业服务,确保创业人员创业成功。
第二十二条 地区统筹城乡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领导小组下设督查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行署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成员从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经贸委、人事局等部门抽调,具体负责对此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按照要求,尽快成立相应的机构,并确定专门的联络员并于9月10日前上报督查工作办公室。企业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经营所在地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办公室上报联络员。
第二十三条 实行月度通报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各企业要在10月20日、11月20日、12月20日前将涉及本县(市)、本部门贯彻落实本实施办法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对策及建议报送行署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署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每月对各县(市)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根据各县(市)、各部门(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行署督查工作办公室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情况分析会,分析问题,研究对策,推动地区就业工作顺利发展。
第二十四条 地区统筹城乡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领导小组要把落实本实施办法的工作进展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底对县(市)政府年度统筹城乡就业培训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县(市)、部门及企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