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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见习的时间为两年,在此期间,企业与见习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除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外,可将剩余期限见习生活费一次性拨付给企业。
  第十四条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一是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有组织就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贷款期限每次为两年,每人可连续享受两次。对创业成功的(经营时间6个月以上),给予每人1000元的资金奖励。对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按时足额还清贷款并带动3人以上稳定就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仍按上述标准执行。二是实行“创业备案”制度。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创业备案”制度,备案期1年,不收取任何费用。对大中专毕业生初次创业申报企业的,实行注册资本“零首期缴纳”,自领取营业执照两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三是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初次创业成功的大中专毕业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减免办法按《关于落实新党发〔2010〕18号文件有关地方税收若干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2011〕71号)规定执行。四是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大中专毕业生初次创业成功并与被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其创业人员本人及其被招用人员,可按照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申领审核办法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5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灵活就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通过灵活就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等实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补贴办法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新党发〔2010〕18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为保证非师范类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由教育部门提出培训计划,报统筹城乡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培训的,培训期间,培训机构享受培训补贴,培训学生享受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的标准按见习生活费标准发放,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继续保持“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对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要在8小时内安排其1名家庭成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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