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把就业目标任务作为每年考核县(市)统筹城乡就业培训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的主要内容,考核时各县(市)必须实名上报人员的就业和转移就业去向,对未完成的将按考核办法扣减相应分值。
第七条 企业在利用本地资源进行发展的同时,应当吸纳更多的本地劳动力就业。所有在地区登记注册企业招用新员工时,其招用本地劳动者人数不得低于企业招工比例的70%;招用本地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企业招收比例的30%;招收少数民族劳动者的比例不得低于企业招收比例的35%。对招用员工达不到上述比例要求的企业,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向当地政府支付就业补助费。
第八条 已生产经营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信息定期上报和发布制度的通知》(哈地劳社字〔2011〕80号)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对未按规定上报空岗信息的企业,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新建企业在办理规划手续的同时,要向规划审批部门提供企业在建期间和投产后所需用工人数、岗位工种、文化程度及技能要求等人力资源规划,如不按要求提供的,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条 在资源所在地的企业,原则上要对资源所在地所有符合用工年龄的居民进行就业安置。在企业进驻资源所在地之前,先根据需要安置的就业人数,按照每人每年20000元的标准缴纳就业保证金,如不能按要求进行安置,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企业吸纳本地劳动者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其企业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返还的办法,各企业应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18号)规定的申领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企业吸纳本地劳动者就业,应根据就业岗位要求组织专业不对口或语言不过关的劳动者,开展2-6个月的岗前技能培训或汉语言培训。岗前技能培训合格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职业(工种)的不同分别给予每人200元-1200元的培训补贴(其中:A类1200元;B类800元;C类600元;D类300元;E类200元)及90元-160元的鉴定补贴(其中:A类160元;B类120元;C类110元;D类100元;E类90元);少数民族劳动者汉语言培训给予每人900元的培训补贴,培训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程序按照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哈地劳社字〔2009〕98号)、《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哈地劳社字〔2011〕69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