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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8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哈密地区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随着地区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地区就业工作也逐步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为进一步做好地区统筹城乡就业工作,解决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充分就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及地委委员(扩大)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0〕18号)、《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统筹城乡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哈行办发〔2009〕47号)精神,以市场就业为导向,坚持突破难点、多措并举、分类施策、双向选择的原则,坚持政策推动和岗位开发相结合,统筹做好城乡劳动者就业工作。
  第三条 切实加强就业工作的领导,是做好就业工作的关键。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促进就业摆在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全面落实好自治区、地区统筹城乡就业政策。
  第四条 各县(市)要以街道为单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服务,将2011年城镇登记未就业人员作为就业工作重点,积极与企业联系对接,组织本辖区内未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确保年底之前60%以上的人员实现就业。
  第五条 各县(市)要以乡(镇)为单位,加强组织领导,积极联系对接企业,根据用工信息由乡(镇)组织人员到企业就业,确保年底前能够长期稳定转移就业人员全部实现转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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