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进信息化建设
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分步实施的要求,将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政府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网资源,通过互联互通,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构建完善地、县(市)两级政务服务中心以及各职能部门多位一体的审批网络体系。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导入数字认证等先进技术,积极推进网上审批,提高网上审批的实效性。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设置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为办事群众提供更加快捷、方便的服务。
(五)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应选派监察人员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依法依纪对中心管理机构和窗口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通过行政审批网上监察、行政效能监察、执法责任制检查以及电子监察等形式,加大对项目审批和收费行为中“应进未进、两头受理、体外循环”等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情节严重、拒不纠正的行政行为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通过设立投诉窗口、投诉电话、举报箱、电子信箱等形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情况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要重视发挥特邀监督员队伍和新闻媒体的作用,促进政务服务中心持续高效、廉洁规范运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研究部署,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从实际出发,研究提出改进和加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措施,循序渐进,务求实效。行政首长要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要进一步加强财政、编制等方面的支持保障,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培训力度,形成工作合力。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要协助党委和政府抓好统筹安排,指导、协调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各项工作。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
(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规范行政裁量权、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完善政务公开程序、规范服务中心运行、评议政务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制度,为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提供制度保障。建立健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配套制度,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评估标准和程序,逐步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系统化和标准化。研究建立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有机结合的制度规范,使之相互促进、协调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