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网上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陕价举发〔2011〕64号)、《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的通知》(市房发〔2011〕165号)规定,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要求,我局对商品房销售价格网上备案系统进行更新,现就商品房销售价格网上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现房销售和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取得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及具有独立产权的车位、车库附属设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须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通过登录西安价格信息网(www.xaprice.com)办理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二、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的同时,须提供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备案的商品房预售方案。
三、此前已办理商品房、车位、车库销售价格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均须按现行有关规定重新办理销售价格备案。备案项目内,整幢售完的,不再进行价格备案。备案项目内,整幢未售完的,仍须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其中:对已售房源,应依据《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已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对未售房源备案销售价格。禁止商品房销售现场明码标价与备案价格不一致。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调整商品房、车位、车库销售价格或价格备案有效期满,须及时变更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
五、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及时更新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信息,规范价格行为,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虚高备案价格。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反价格政策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