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切实做好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上缴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在建设用地申报审批前,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财综〔2007〕1号)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做好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上缴工作,在收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单后足额交入指定帐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未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不予批准用地。
对使用戈壁荒滩(林地、草地除外)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和实施安居富民、定居兴牧、保障性住房、公共基础设施等民生工程的,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15号)文件精神执行。
八、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促进合法合规用地
(一)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完善违法行为发现和查处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国土资源局要建立健全动态巡查、举报等制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及时纠正和查处以预审代审批、以租代征、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方式变相开工建设等未批先用、规避用地审批、未报即用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二)加强建设用地审批后的监管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批后核查制度,建立建设用地“批、供、用、补、查”综合监管平台,重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土地审批及土地征收、项目用地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切实防止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现象的发生。
(三)建立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联动机制,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的共同责任,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同司法、公安、监察、建设、规划、工商和行署法制办等部门(单位)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和案件调查相互协助配合制度,互通信息,加强协作,形成执法合力,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积极构建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深入开展土地国策国情和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树立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