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规范土地属地管理和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管理
要切实加强辖区土地管理工作。按照土地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土地管理工作。三道岭矿区、伊吾马场土地管理工作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行署及地区国资委不再直接管理。
要加强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各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由用地申请人提交申请,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供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审批、出让、转让、租赁、抵押土地。
四、建立健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机制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机制,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征地补偿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被征迁群众的生产生活,确保被征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今后,所有涉及征地拆迁的建设项目,安置补偿费用不到位和通过召开听证会没有得到多数征地拆迁户同意的一律不得征迁和动工兴建。
五、切实加强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要切实做好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土地使用权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享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的权利人,应当依照《
土地登记办法》第
三条规定的属地登记原则,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城市规划区和各乡(镇)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乡(镇)政府职能部门用地,由依法享有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及时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发证;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利发生变更的,由土地权利人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土地权利终止的由土地权利人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六、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管理
要不断规范土地市场管理。严格按照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特别是经营性用地要杜绝“协议出让”行为。需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评估和招拍挂,评估和拍卖中介机构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依法可协议出让的土地必须按照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出让标准出让,坚决杜绝违反法定最低标准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