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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8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地区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规范土地使用管理,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总量,杜绝建设用地未批先建、未报即用、边报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完善和建立土地管理长效机制,更好地服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区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作为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审查和控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行为,依法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年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耕地保有量指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
  二、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要严格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坚决杜绝“未批先建”、“未报即用”、“边报边用”和“越权批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严把建设用地审批关,不得超越审批权限擅自批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申报审批建设用地项目,不按程序和权限擅自审批供地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今后,地区范围内拟建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包括矿山建设用地项目、城市分批次和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均要由项目所在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建设用地报件报送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安居富民、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拟使用土地涉及到农用地转用和占用耕地的,一律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凡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一律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预审规定。凡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已通过预审的建设项目,要依法按时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严禁以预审代替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行为。
  要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供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进行注册登记和发放营业执照。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的一律按非法占地进行查处;已经建设的必须立即停工,已建构筑物一律拆除,恢复土地原貌,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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