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应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2 责任追究
对在食盐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6.3 总结报告
较大食盐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以及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应采取的措施,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
7.食盐安全事故的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食盐安全监管部门建立较大食盐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食盐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食盐安全事故发生后,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盐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7.2 医疗保障
食盐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在必要的情况下,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3 人员保障
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7.4 技术保障
食盐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较大食盐安全事故时,受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盐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5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食盐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按照现行预算管理体制,由市、县食盐应急处理机构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具体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分别由市、县同级财政负担,专款专用。
7.6 治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