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5.2 重大食盐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发生Ⅰ、Ⅱ级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政府或者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5.3 较大食盐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市政府应急响应
市政府负责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盐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盐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盐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市食盐安全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盐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盐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级较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4 一般食盐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盐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区)食盐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级食盐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5.5 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盐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盐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6.食盐安全事故的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市政府负责组织较大食盐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