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盐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盐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盐业、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5)其他与食盐安全有关的单位,包括与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教育机构等。
4.3.2 食盐安全事故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4.3.3 食盐安全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1)食盐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食盐安全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政府盐业行政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接到食盐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县(区)盐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市盐业、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接到报告的市盐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上一级盐业、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各级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5)市盐业、卫生行政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食盐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重大食盐安全事故,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厅及时报省政府,依法适时向新闻单位通报情况,以便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3.4 食盐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
食盐安全事故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食盐安全事故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故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经调查确认的食盐安全事故应包括事故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进程报告:应说明事故发展变化趋势、处理情况,并对首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进程报告随时上报。
结案报告:应说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存在问题、防范和处理建议等详细情况。结案报告应当在事故处理完毕后5日内上报。
5.食盐安全事故的分级响应
5.1 特别重大食盐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