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成员单位职责
(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综合协调突发食盐安全应急工作;建立健全市级突发食盐安全应急预警体系,组织开展预警和应急准备及处置工作。
(2)市卫生局:负责向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提出食盐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负责食盐安全事故的病员救治,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组织开展食盐安全事故的现场卫生处理、检测和对食盐安全事故有关因素的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开展食盐安全事故责任调查。
(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盐安全事故的相关技术鉴定工作;配合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4)市公安局:负责配合盐政执法部门打击涉及食盐的违法犯罪行为;组织、指导、协调较大食盐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5)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食盐安全应急状态下相关救援费用支出、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研究制定食盐安全应急状态下临时相关财政政策。
(6)市工商局:负责食盐市场的秩序管理;负责对食盐流通环节发生的较大食盐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等工作;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7)市质监局:负责根据应对食盐安全应急的需要及时对食盐质量进行跟踪,并制定必要的监管措施,加强对食盐质量进行监管;参与对食盐生产、加工环节发生的较大食盐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8)市盐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食盐流通环节造成食盐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等工作。
(9)盐业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证食盐生产、加工、购销环节安全,防止劣质盐流入市场。
(10)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在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食盐安全救援配合工作。县(区)政府和食盐生产经营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食盐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并明确职责和任务。
3.3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盐业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食盐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县(区)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