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盐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2 重大食盐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盐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市级行政区域以上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盐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盐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盐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县(区)级行政区域以上,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较大食盐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盐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盐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乡(镇、街道)以上,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至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级政府认定的一般食盐安全事故。
3.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盐业管理办公室、市盐业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食盐安全事故应急应对工作;
(2)负责食盐安全事故应急应对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食盐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5)总结上报食盐安全事故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