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食盐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食盐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1〕131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食盐安全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本溪市食盐安全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地区应对突发食盐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积极应对食盐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盐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辽宁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食品养殖、生产加工、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由于食盐引起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盐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集中决策、分级负责,强化监测、反应及时、果断处置,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先急后缓、政企协同。

2.食盐安全事故的分级



  按食盐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食盐安全应急突发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盐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盐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盐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盐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食盐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盐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省以上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