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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修订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人事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200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修订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人事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新质技监人[2005]11号)


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形势的需要,优化职工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研究决定,对《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人事工作有关规定》(新质技监人函【2002】221号)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第四条“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和第五条“系统职工子女的安置”进行修改完善。现将有关修改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的内容作如下修改:

  系统内各事业单位因空编、空岗,确因工作需要,可严格按有关规定,原则上可从其他事业单位调入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要对拟选调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组织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考试合格后,经考察,集体研究,上报区局(并附地、州、市局党组请示、人员调动考察表、考试考核成绩、学历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或职(执)业资格证书、拟调人员所在的主管部门关于其在职、在岗工作的鉴定材料)批准后,由区局办理调动手续。调入人员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拟调入自治区局直属单位的人员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且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拟调入地、州、市局事业单位的人员必须是大学本科学历并且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拟调入县级局事业单位的人员必须是大专以上学历(不包括大专证书),一般应有工程师职称;

  (二)所学专业和从事的业务与拟安排的岗位专业对口;

  (三)年龄在40岁以下。

  二、关于第四条“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的内容作如下修改:

  题目修改为“大专以上毕业生和军转干部的安排”。

  根据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的《自治区事业单位新录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工作试行办法》(新人发[2004]69号)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不再大批接收安排毕业生。对一些特殊岗位、急需的特殊人才,在用人单位有编制、有岗位的前提下,可将“需求计划表”于当年2月底前上报区局,由组织人事教育处组织择优挑选。要求的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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