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退休、提前离岗人员管理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质技监人函[2005]8号)
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局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正规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现就机关提前离岗退休人员的有关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区级机关机构改革期间人员定岗和分流问题的若干意见》(新党办[2001]5号)和《关于对新党办[2001]5号文件有关问题补充的通知》(新党办[2001]5号)精神,各单位要严格掌握退休、提前退休、提前离岗(即假休)的标准条件,按程序审查上报,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切实抓好落实。
二、办理退休、提前退休、提前离岗(即假休)手续的人员,要及时交接工作,离开工作岗位后,由老干机构管理。
三、如确需聘用,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组织人事教育处审批,并签订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