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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西安市认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一)材料上报:市级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10日前将评价材料上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西安市市级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西安市市级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4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工信委(一式两份)。
  (三)材料核查:市工信委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对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会议核查、现场核查、信函核查、网上核查等。
  (四)评价结果计算: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五)评价结果确认:市工信委对评价结果及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正式发布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技术中心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 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 企业已破产或被兼并(丧失独立法人资格);
  3. 企业已全面停产半年以上;
  4. 连续两年评价得分低于65分;
  5. 逾期一个月不上报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三)年度评价得分低于65分(含65分)的给予警告。

第四章 调整与撤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技术中心资格;
  (三)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四)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八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市级认定技术中心材料和市级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其数据和内容应真实准确、可靠、完整。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市级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已是市级技术中心的撤销其市级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九条 因第十七条原因被撤销市级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二十条 市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办理完相关手续3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工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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