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技术中心应当具备政策研究、市场分析、知识产权管理及生产对接能力;
(五)技术中心应当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及试验条件,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
(六)技术中心具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创新队伍;
(七)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第九条 申请认定市级行业技术中心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产学研或者同行业企业共同建设;
(二)行业共性技术扩散和服务能力;
(三)行业关键技术研发能力。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
(一)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的;
(二)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第十一条 西安市市级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由申报企业向各区县、开发区经贸局(中小企业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中省企业直报市工信委。
(二)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并将企业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工信委。
(三)市工信委委托社会中介评估机构或者有关专家进行初评,并组织评审答辩。
(四)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西安海关等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市技术创新发展规划,结合初评结果、答辩意见,择优确定新认定的市级技术中心,并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三章 评 价
第十二条 市工信委依据西安市市级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西安市市级技术中心进行年度评价。
第十三条 当年通过市级认定的技术中心,参加下一年度市级技术中心评价。
第十四条 市级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评价结果对技术中心给予表彰、警告、撤消资格。
第十五条 评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