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技术经济组织。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术中心。市级技术中心包括西安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西安市市级行业技术中心。
第三条 设立技术中心应当坚持遵循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符合本市经济发展战略,提高支柱产业及优势产品技术创新能力的原则。
第四条 为推进我市技术中心建设工作,加强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及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对在我市主要行业及重要支柱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突出,创新管理规范,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西安海关负责西安市市级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市工信委对市级技术中心的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市级技术中心的日常管理及认定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六条 西安市市级技术中心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每年根据全市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及全市行业、产业技术创新的目标,发布当年市级技术中心认定领域目录及相关要求,符合认定领域及要求的技术中心可申报市级技术中心认定。
第八条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及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年销售收入在600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经费年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研究与实验开发人员数占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比例不低于20%,技术中心研发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二)企业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为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企业在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技术创新在企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