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地人民政府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各地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把行政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要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研究建立行政调解工作长效机制,强化保障措施,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强力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要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将行政调解工作经费、设备采购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给予切实保障。
2.各地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调解工作中负责牵头。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和协调,发挥牵头作用。具体职责是:研究制定行政调解相关制度,使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研究行政调解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汇总分析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督促办理工作;做好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衔接配合,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协调;加强行政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牵头组织对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争议纠纷的调解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行政调解工作中的牵头、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配备法制专干,专门负责行政调解工作。
3.政府各部门具体负责行政调解工作。政府有行政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对与本部门和本单位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争议纠纷的调处,切实发挥行政调解和主体作用。要由一把手负总责,确定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确保行政调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要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配齐、配强行政调解人员,并加强培训和管理。要落实工作经费、调解场所和设施,加强网络信息化平台建设,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根据行业、部门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细化工作规程,努力提高行政调解的质量和效率。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保障。
1.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各地人民政府都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问题,指导、协调重大复杂争议纠纷的调处工作,并定期汇总、分析上报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行政调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基层行政调解工作,建立行政调解专兼职工作人员队伍,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对辖区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仔细排查,及时了解群众诉求,做好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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