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巡回审判的工作方式
(1)就地受理。人民法院在巡回审理期间,遇到人民群众要求起诉立案的,如果该请求符合立案条件,可以当即受理起诉;可以立即进行审理的,应当当即审理。就地受理的案件必须及时补办立案手续。
(2)就地调解。巡回审理的案件要就地开展调解工作,通过邀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基层组织负责人、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综合运用法律、道德伦理和乡风民俗,尽可能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3)就地开庭。人民法院要坚持深入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基层组织所在地或者其他方便群众旁听庭审的地点,公开开庭审理案件。
(4)就地宣判。巡回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到案发当地进行宣判。对教育、规范、引导公民行为具有典型积极意义的其他案件,也可以到当地进行宣判,并做好释法息诉工作。宣判时应当邀请当地群众旁听。
(5)就地回访。巡回审理的案件,除即时履行完毕的以外,应当建立回访档案,定期安排承办法官做好回访工作。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对策,认真做好判后释疑和调后执行工作。
(6)就地接访。在巡回审理过程中,遇有人民群众信访的,合议庭或承办法官要耐心接待。对人民群众诉求合理的,要及时帮助解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着力延伸巡回审判工作职能
10、将巡回审判与收集民意相结合。对巡回审判案件的处理,要充分听取当地群众、基层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在裁判时充分尊重当地的善良风俗与人情事理,使裁判得到当事人及其亲属和社会公众的认可。要在巡回审判中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充分了解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工作和法官作风的意见和建议,将巡回审判的过程变成了解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过程。对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分析和研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11、将巡回审判与矛盾排查相结合。在巡回审判中,要积极深入巡回审判点排查矛盾纠纷,不断加强与当地群众的沟通交流和与基层组织的协同配合,了解和掌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源头性的问题,分析矛盾纠纷的动向,及时向基层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通报,并协助基层组织化解排查出的矛盾纠纷。
12、将巡回审判与大调解机制相结合。人民法院在巡回审判过程中要主动履行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责,不断完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网络,支持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各行业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通过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巡回审判、参与调解,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指导。要进一步加强与诉调对接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在巡回审判中积极开展委托调解和邀请协助调解工作,全方位、多渠道地促进纠纷的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