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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


  (2)坚持调解优先原则。要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理念,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巡回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尽可能地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积极运用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充分借助基层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力量,提高调解工作实效。

  (3)坚持司法公开原则。巡回审判工作应当向人民群众公开,要积极邀请基层组织负责人、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普通群众参与或旁听庭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案件,原则上应当邀请巡回审判当地的人民陪审员参加。

  (4)坚持案结事了原则。要通过巡回审判,大力提高广大法官把握社情民意、做群众工作、妥善化解民事纠纷的能力,用当事人“听得懂、看得见、信得过、靠得住”的方式解决纠纷,不断提高调解撤诉率、服判息诉率,压降上诉率、申请再审率,实现案结事了。

  (5)坚持群众认可原则。要将人民群众认可作为衡量巡回审判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充分关注人民群众对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的评价,既重视个案处理的法律评价,又重视个案裁判的社会评价,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不断健全巡回审判工作机制

  6、巡回审判案件的类型。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再审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凡是可以开展巡回审判的,都应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应当将巡回审判作为重要的审判工作方式。

  7、下列案件应积极开展巡回审判:

  (1)婚姻家庭、继承析产、赡养抚育扶养、相邻关系、房地产、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2)涉及农村土地、宅基地、房屋、林地的案件;

  (3)涉及轻微人身伤害的刑事自诉案件;

  (4)因当事人年老、残疾、疾病、农忙等原因到人民法院参加诉讼有困难的案件;

  (5)对教育、引导和规范公民行为和企业依法经营等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案件;

  (6)当地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7)其他适合开展巡回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8、下列案件不应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

  (1)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2)存在司法安全隐患的案件;

  (3)其他不适合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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