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工作。民生案件审判工作应当坚持“全面公开、全程公开、实质公开”的要求,做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一审民生案件,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外,应当一律公开审理。要稳步提高民生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的比率,对一审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第二审原则上都应当公开开庭审理,但是在开庭前以调解撤诉方式化解的,以及在第二审中发现有不应当公开审理事由的案件除外。积极开展民生案件庭审直播工作。全省各级法院每年都要选择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有利法制宣传教育的民生案件开展庭审直播。认真做好民生案件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工作,准确把握裁判文书上网发布的原则和范围,严格执行裁判文书上网审核审批机制,确保上网发布的裁判文书的质量。
27、深入推进司法民主工作。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民生案件审判工作中的作用。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的民生案件,原则上均应由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开展审理和调解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公开选任、学习培训、参审履职、工作保障等工作机制。要根据民生案件的类型,选任具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要从妇联、公安交管、工会等部门选任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多发高发民生案件的审判工作。要不断完善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工作机制,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特别是巡回审判和就地办案时,积极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参与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28、努力完善司法救助机制。不断完善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对城市低保人员、农村特困户、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采取诉讼费减、缓、免措施。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联系,促进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对接机制,切实帮助涉诉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积极探索建立涉诉信访终结案件的救急资助、刑事被害人的国家救助等制度。
五、加强对民生案件审判工作的领导和保障
29、加强组织领导与检查督促,确保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落到实处。全省各级法院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内容,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各部门分工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要切实加强以提高质量和效率为中心的审判管理工作,用科学、严格的管理推动民生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