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着力加强涉及民生案件的调解工作。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民生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作为审理民生案件的首选方法,尽最大努力通过调解方式得到解决。大力做好民生案件的诉前调解工作,民生案件原则上在立案前均应先经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使相当一部分民生案件在诉前得到妥善化解。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民生案件的诉调对接工作,加强与公安、卫生、环保、人事和社会保障、工会、妇联、消协的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诉调对接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和职能作用,提高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实效。不断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不断完善调解员与“乡镇社区司法协理员”网络,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努力提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能力和效果。
22、扎实做好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各试点法院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认真做好小额速裁试点工作。要选派审判经验丰富、群众工作能力强的审判人员从事小额速裁工作。要充分发挥诉讼服务中心的职能作用,对符合小额速裁条件的案件,在立案阶段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程序。要进一步强化小额速裁案件的调解工作,促使绝大多数的小额速裁案件通过调解方式得到妥善化解。
23、不断健全民生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要根据民生案件的特点和各自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提高简易程序的适用比例,完善“简易程序简化审”的各项程序规范,努力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使更多的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通过快速审理机制迅速得到化解。
24、深入推进巡回审判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狠抓省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切实增强巡回审判的针对性,努力实现巡回审判的高质量和高效率。要依托巡回审判开展延伸服务,将巡回审判与和谐共建、审务进社区活动相结合,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亲民和全方位的司法服务。加强对巡回审判的规范管理,落实巡回审判人员力量和物质装备,保障巡回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25、不断完善民意沟通机制。建立健全法官与人民群众联系的工作机制,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对话平台,进一步加强法官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交流,畅通民意沟通渠道,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着力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的定期联络沟通工作机制,争取对人民法院民生案件审判工作的支持。审理民生案件的法官要经常性地深入社区、乡镇和基层单位,访民情、听民意、解民忧,充分听取人民群众对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使民生案件的审判结果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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