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提升群众工作能力。着力提升掌握群众心理、使用群众语言、疏导群众情绪、处理群众诉求的能力,将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和有效救济作为民生案件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打造一支知晓社情民意、熟悉群众语言、熟知风俗习惯、掌握群众心理,善于用群众听得懂、信得过的方式审理案件的法官队伍。
――不断完善为民司法工作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创新群众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民意沟通、民意表达、民意引导机制,让人民群众更加方便地参加诉讼,更加真切地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公正高效。
――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评价人民法院工作的第一标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积极改进司法作风,努力做到司法举措惠民,诉讼活动便民,工作作风亲民,使人民法院的工作更加符合民情、体现民意、服务民生、赢得民心,最大限度地争取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妥善审理和执行好各类民生案件
4、依法惩治侵犯民生权益的刑事犯罪。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打击各类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刑事犯罪,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对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依法严惩;认真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八)》,对社会关注的醉驾案件综合考虑案件情节、后果、社会危害性等情形,依法做出判决;加大对利用网络、手机等载体实施的新类型侵财犯罪打击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权益;严厉打击利用职权截留国家财政补贴、农业投入和救济款物、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财产等侵害农民利益的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以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等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以及制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坑害农民利益的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严惩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5、妥善审理好涉及住房的案件,依法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正确理解和适用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依法保护好国家、集体、私人的合法财产权,依法制裁各类侵犯物权的行为。审慎处理因“房产新政”引发的房屋买卖案件,严格区分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既要保证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也要充分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认真审理好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和流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依法保障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得到有效落实。进一步加大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力度,依法制裁建设单位恶意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慎重处理当事人就工程质量存在的争议。认真审理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合理界定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各自的权利义务,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依法、理性地行使权利,努力构建和谐的社区邻里关系。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均应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违反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以停水、停电、停气的方式催交业主拖欠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