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11〕8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自《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实施以来,我市城乡低保工作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健康发展,有力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低保政策执行走样,“人情保”、“关系保”、“轮保”、“骗保”等问题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三项行动”的开展,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清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城乡低保对象核查清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人员力量,对辖区所有低保家庭逐户调查核实,做到“家家入户、人人见面”。对家庭收入超标的要按程序及时予以清退,对符合条件的“漏保”人员和农转城困难居民要及时纳入低保,实现“应保尽保、不应保坚决不保”。同时,强化基层责任,各乡镇(街道)要与村(社区)签订城乡低保工作责任书,明确要求,规范管理。要将所有低保对象名单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并定期采取“公示入户”的方式告之辖区所有居民,接受社会监督。在2011年12月30日前将城乡低保全面核查清理工作情况送市民政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加强对城乡低保工作的管理,防止低保政策执行走样,维护低保制度的严肃性。要严格执行《条例》,不得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低保制度当作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安抚措施,不得突破政策界限将一些应以其他方式解决的困难人员纳入低保。对违反政策规定纳入低保的各类特定人群,要通过完善相关扶助政策和低保与就业联动等促进就业的措施加以解决,真正做到“桥归桥,路归路”。同时,要着力解决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仅与低保对象挂钩,导致低收入人群“挤低保”的现象。民政部门要按照高于城乡低保保障比例3%―5%的范围,建立包括城乡低保、城市“三无”和其他困难人员的整个低收入困难家庭档案。相关部门要将专项救助范围由城乡低保对象扩展延伸到建档的所有低收入困难家庭,有针对性地给予帮扶,降低困难群众对低保制度的依赖。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