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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11〕8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8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等11个区及北部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70元(每人每年204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9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50元(每人每年3000元)。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3个区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每人每年192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7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每人每年2880元)。

  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9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每人每年180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55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30元(每人每年2760元)。

  调整后的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同时终止发放食品价格上涨临时生活补助。城乡低保标准为执行标准,各区县(自治县)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标准为最低供养标准,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当地财力适当提高。

  二、资金来源

  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资金,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根据调查情况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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