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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
(渝府发〔2011〕8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关于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决定》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1〕80号)精神,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规范我市城乡低保、城市“三无”、农村五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义

  规范城乡低保、城市“三无”、农村五保等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不断提高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是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民生十条”、“共富十二条”,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效举措;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困难群众保障力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在要求;是缩小“三个差距”,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迫切需要。随着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合理制定和适时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对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充分体现党和政府重视和改善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和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性原则。社会救助标准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科学合理测算制定。

  (二)坚持动态性原则。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挂钩的联动机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定期调整社会救助标准。

  (三)坚持规范性原则。制定和调整社会救助标准严格遵循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规范,确保公开、公正和透明。

  三、科学合理制定社会救助标准

  根据我市实际,科学合理地测算制定城乡低保、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人员的保障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实施(具体标准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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