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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的通知
(沪人口委[2007]45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的通知》(人口厅发[2007]1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订了《上海市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工作,认真研究,抓好实施。
  二、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要结合本区(县)实际,因地制宜,进一步细化落实便民维权的责任和措施。要以落实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为契机,推进作风转变,增强服务意识,积极改善流动人口、农民工的生产、生育和生活条件,营造“和谐计生”的社会氛围。

  附件:《上海市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

  二○○七年七月六日

  上海市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

  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通过相关网站、宣传单、宣传册、宣传画、宣传窗等多种形式,以及专项活动、人口学校等多种渠道,及时向流动人口、农民工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常识和便民服务措施等动态信息,保障流动人口、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知情权。
  二、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认真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农民工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公开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条件及有关政策规定,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农民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在本地区流动人口、农民工相对集中的社区、企业和集贸市场、建筑工地等场所,设立标识明显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点,提供宣传、知识、服务和药具,满足流动人口、农民工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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