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一)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男已超过60周岁或者女已超过55周岁的,以2004年实际年龄为发放起点,直到亡故为止。
(二)对于因发生情况变更而终止享受奖励扶助金的人员,如果其实际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时间不满6个月的,给予发放半年奖励扶助金;如果其实际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不满12个月的,给予发放全年奖励扶助金。
七、关于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一)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区、县政府负担
1、由奖励扶助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负担;
2、对于户口发生跨区、县迁移的人员,如果当年在原户籍地已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的,仍由原户籍地的区、县政府发放当年奖励扶助金,第二年在迁入地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如果当年在迁入地办理了申请登记手续的,由迁入地的区、县政府发放当年奖励扶助金;如果当年在原户籍地和迁入地均未办理过申请登记手续的,纳入迁入地下一年度申请登记确认范围。
3、对于户口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的人员,当年在迁入地办理了申请登记手续的,由迁入地的区、县政府发放当年奖励扶助金;当年在迁入地未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的,纳入迁入地下一年度申请登记确认范围。
4、对于户口迁出本市的人员,当年在原户籍地已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的,仍由原户籍地的区、县政府发放当年奖励扶助金,第二年执行迁入地的规定。
(二)奖励扶助金由代理金融机构发放
奖励扶助金每年发放一次,由区、县政府实行国库通过金融机构代理支付,于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将当年的奖励扶助金直接拨付到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代理金融机构由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商财政局选定。
(三)对财力确有困难的区、县,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八、关于奖励扶助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市级财政部门指导区、县财政部门做好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工作,监督管理本市奖励扶助金的使用状况。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将本地区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代理金融机构,监督代理金融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个人账户,通过财政报表逐级反映奖励扶助资金预算、决算和发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