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奖励扶助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提出审议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同时,设立举报信箱。
3、如无异议,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意见、公示结果、全部申请材料及名册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如有异议,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重新审议。
4、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5、如无异议,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公示结果、全部申请材料及名册报送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如有异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审核。
6、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将初步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至村(居)民委员会,并在各村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7、如无异议,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结果、所需资金情况及名册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抄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如有异议,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重新审核。
8、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确认后的奖励扶助对象,负责发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发放证》(以下简称《发放证》)。
(三)奖励扶助资格的年审
持有《发放证》的奖励扶助对象应当在下一年规定的申请登记时间内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审验手续,同时提交奖励扶助年审申请表、户籍证明、身份证明以及申请人已有子女状况和是否有终止享受奖励扶助金情形的声明。
村(居)民委员会收到规定的全部材料以后,按照奖励扶助资格的确认程序进行逐级审验。
(四)奖励扶助资格的注销
对于终止享受奖励扶助金的人员,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及时注销,并将注销名册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抄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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