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本市一方或者双方违反规定再生育子女的;
6、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方户口性质改变为非农业户口的;
7、依法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后,子女数的认定不再符合规定的条件的。
四、关于享受奖励扶助金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奖励扶助金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收养子女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提供户籍证明)。
2、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1992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目前已解除收养关系的,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3、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4、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
5、丧偶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关于奖励扶助资格的申请、登记、确认与注销
(一)奖励扶助资格的申请与登记
1、每年的7月1日-8月31日为奖励扶助资格申请登记时间。
2、至当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的,并符合其它规定的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均可以办理奖励扶助资格的申请登记。
3、符合享受奖励扶助金条件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申请登记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作主动放弃。
(二)奖励扶助资格的确认
1、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奖励扶助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