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人口委〔2004〕129号)
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
《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已经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上海市财政局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
(试行)
为贯彻落实《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沪府办〔2004〕4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保奖励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条件
(一)均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夫妻,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1990年8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
4、无子女(即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均已死亡),或者只有一个子女,或者只有两个女儿。
(二)现丧偶或者离婚的农业人员,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
(三)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户口的夫妻,如果本市一方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本市一方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
二、关于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原则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户口性质、年龄、生育行为、子女数四方面的规定,才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对于夫妻,在满足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前提条件之下,分别确认,即“双方符合,双方享受;一方符合,一方享受”;对于现丧偶或者离婚的人员,按本人情况来确认。
(一)户口性质的确认
以本人户口簿登记的户口性质为准。
(二)年龄的确认
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如果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