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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彝族自治县天子山地热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六)督促检查本办法的实施,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地热水项目时,应当报县环保局、县建设局分别进行环境评价和建设规划审核,符合环保和建设规划规定的方能批准开发。

  第九条 开发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实行许可证制度。凭县水利局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经工商登记后方可经营。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向县国土资源局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非商业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县水利局缴纳水资源费。

  征收的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转让地热水井口的,必须向县水利局提交转让申请,并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同时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停止使用地热水井口的,必须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关闭手续,注销其《取水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对井口进行封堵。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地热水,由县水利局根据地热水分布和井口、进口布局情况,核定年度取水量,下达取水指标,实行计量、计价收费。

  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装置标准的计量设施,在用水指标内取水,并按时上报年度开发利用报表。

  鼓励用水单位和个人运用先进技术循坏处理用水,节约用水,提高地热水的综合利用率。循环利用的地热水必须达到卫生标准。

  禁止将热水作为非经营性的一般生产生活用水。

  第十四条 对取水质量差或者因水位下降造成地面开列沉陷,建筑物变形等灾害的井口,由县水利局、国土资源局采取停止取水、封堵井口等强制保护措施。并由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对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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