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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彝族自治县天子山地热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峨山彝族自治县天子山地热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2002年6月20日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天子山地热水资源(以下简称地热水)的管理,保护地热水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热水,是指在特定地质条件下形成,存在于地壳内部250C以上的地下水。

  第三条 地热水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使用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污染地热水。

  第四条 地热水管理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有偿使用的原则,实现资源、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凡在开子山温泉区域内开发、利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根据地热水所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属性,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要各司其职,加强管理。县水利局是县人民政府地热水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天子山地热水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县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设局、旅游局、公安局和小街镇人民政府组成。由县水利局主持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热水的规划、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等工作;

  (三)对地热水的水质、水温、生态、污染等进行监测;

  (四)取水户申请地热水《取水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须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方能办理;

  (五)对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报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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