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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彝族自治县玉林泉水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在保护区内违反用火规定,引起山火造成损失的,按《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第39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保护区内擅自采矿、采石、采沙、取土等造成资源或植被毁坏的,管理委员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水土保持法》39条和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第(四)项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保护区内造成水污染的,按《水污染防治法》37条、第41条、第43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在保护区内放羊造成损失的,按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在保护区内猎捕野生动物和采集野生名贵、珍稀植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条、第3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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