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制定、完善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保护区的管理;
(三)对侵占、毁坏保护区资源或生产、生活设施的依法进行处理;
(四)履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玉林泉酒业有限公司,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其职责由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 保护区设专职管护人员,管护人员的职数和职责由办公室确定。
第九条 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协调统筹列支。
第十条 保护区内的玛洒碌、竜古龙、指路碑、达达下拉哥四条山箐的水源林禁止砍伐。
除四条山箐外,因玉林村居民生产、生活确需的采伐,须报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按管理委员会安排的时间、地点、数量采伐,采伐的生活烧柴仅限于居民自用,不准出售。并积极创造条件,改用其它能源代替。
第十一条 保护区内禁止开荒。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荒的应限期退耕还林。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应做好保护区内森林火灾的防范工作。若发生森林火灾,应迅速组织人员扑灭,并协同有关部门查明火灾原因及损失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在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野外用火的规定。确因生产、生活需要用火的,须报管理委员会同意,在具备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用火。
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对保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病虫害,应积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紧急防治措施,防止蔓延。
第十五条 在保护区内禁止采矿、采石、采沙、取土。对现有的采矿、采石、采沙、取土的限期取缔。
第十六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在保护区内修路、建造房屋或者其它工程建设的,须报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相关部门方可办理手续,准予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