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彝族自治县玉林泉水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1999年9月21日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玉林泉水资源, 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玉林泉酒用水和玉林村的生产、生活用水,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
《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
《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
《水污染防治法》)和《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保护内容是水源林和水资源。水源林指乔木、灌木等植被;水资源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保护区的保护范围是玉林村的玉林大箐。东南面由玉林大箐箐口玉林泉酒业有限公司抽水房至马头山南面坡脚,东面为马头山山梁分水岭线,北面为峨山县与红塔区县区交界线,西面为原大六竜公路线至玉林村后山至玉林泉酒业有限公司抽水房。
第四条 保护区内的土地、山林权属不变。
第五条 本办法与《
峨山彝族自治县县城近山面山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划定的山林面积交叉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保护区管理
第六条 保护区设立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管理委员会属县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