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护区的管理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县人民政府管理保护区资源的职能机构,由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县林业局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管理委员会所需经费应列入当年县财政预算。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拟定保护区的发展规划,对保护区的建设、综合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检查、监督;
(三)对保护区内发生的侵占、破坏行为进行处理,行政处罚例外;
(四)制定并完善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五)与双江镇人民政府、小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两镇)和有关部门签订保护、发展、管理责任书;
(六)督促各相关部门在保护区内依法行使本部门职责内的行政处罚;
(七)与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保护区内的两镇和各办事处、农业社的原管理范围、职责不变,并应同管理委员会做好其他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 保护区内禁止采伐林木(含采松脂),因病虫害需要清理和过熟林需要采伐的,须报管理委员会同意,经林业局批准,方可清理和采伐。
禁止在保护区内猎捕野生动物。
第十一条 保护区内因生产生活需要确需用火的,须将用火的时间、地点、方式、用途、防范措施书面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批准,方可用火。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和两镇应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应及时组织人员扑灭。并协同有关部门查明火灾原因、损失情况和作出相应的处理。对发现火情不报者、故意不参加扑火者,或故意不组织扑火的领导,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教育或处理。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和两镇应做好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发生病虫害时,及时报县林业局组织防治。